文件鏈接: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江門市水利局關于印發《江門市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江城管〔2020〕136號)
解讀文本:江門市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工作細則(試行)
一、制定背景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用水需求和過程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江門市市區計劃用水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水利局制定了《江門市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工作細則(試行)》。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三)《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四)《計劃用水管理辦法》。
(五)《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江門市市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計劃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戶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的核定、調整、執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二)用水計劃核定和下達。重點用水單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用水記錄,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書面下達所管轄范圍內重點用水單位的本年度用水計劃;非重點用水單位,其年度用水計劃由所在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能力,結合用水單位近三年的用水情況、節水管理水平,每年2月28日前核定和下達。
(三)用水計劃調整。用水單位因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增加項目、用水人數、用水設施等原因,需要調整年度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用水計劃下達部門提出調整建議,用水計劃下達部門部門自受理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四)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核查。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核查以供水企業抄表計費水量為依據,以每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計算周期,年度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五)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超計劃用水的,按照《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江發改價格〔2019〕279號)的有關規定計收超計劃累進加價費用。
四、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11月30日。
五、解讀單位及聯系方式
本說明由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如有疑問請聯系0750-383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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