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49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江門市水利局
關于印發《江門市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
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江城管【2020】136號
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江門公用水務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新會水務有限公司: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工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水利局反映。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江門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5日
江門市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用水需求和過程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江門市市區計劃用水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江門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江門市市區(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以下簡稱市區)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計劃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戶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的核定、調整、執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用水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市區公共供水計劃用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且被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用水單位),其計劃用水管理工作由用水所在地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用水單位以外的用水單位(以下簡稱非重點用水單位)的計劃用水管理工作由用水所在地的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重點用水單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用水記錄,每年1月31日前核定用水計劃并書面下達。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不影響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計劃。
非重點用水單位,其年度用水計劃由所在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能力,結合用水單位近三年的用水情況、節水管理水平,每年2月28日前核定和下達。
第五條 用水單位年度計劃用水量根據以下公式核定:
3年(含)以上的用水單位年度計劃用水量={(大前年年度抄表計費水量×10%)+(前年年度抄表計費水量×20%)+(上年年度抄表計費水量×70%)}×(1.0+增減系數)。
2年(含)以上不滿3年的用水單位年度計劃用水量={(前年年度抄表計費水量×30%)+(上年度抄表計費水量×70%)}×(1.0+增減系數)。
1年(含)以上不滿2年的用水單位年度計劃用水量=上年度抄表計費水量×(1.0+增減系數)。
新增以及用水未滿1年的用水單位,參考設計用水量、用水定額、實際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計劃用水量。
用水單位對計劃用水指標有異議的,應在計劃反饋截止日期前向用水計劃下達部門提出計劃用水指標調整書面建議。
第六條 增減系數初始值設為1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增減系數予以調整,但增減幅度累計不大于30%:
(一)獲得市級以上節水型企業(單位)稱號的,在稱號有效期內增減系數增加20%;
(二)按規定完成水平衡測試,并報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在水平衡測試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增減系數增加10%;
(三)經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有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等非常規水利用設施并運行的,增減系數增加10%;
(四)水表計量體系健全,符合《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要求的,增減系數增加5%;
(五)按期準確報送《城市節約用水報表》的,增減系數增加5%;
(六)不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增減系數減至0;
(七)欠繳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經催繳仍未繳納的,增減系數減至0。
第七條用水單位因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增加項目、用水人數、用水設施等原因,需要調整年度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用水計劃下達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水單位用水計劃調整建議表;
(二)用水單位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情況,節水措施、用水設施和管道管養情況,節水型器具數量、采用的節水工藝、節水設備和用水定額情況等說明材料;
(三)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或《水量平衡測試合格證書》;
(四)生產規模、產品、工藝、人數、設備設施、綠化面積等發生變化,需提供增加用水計劃的合理性說明和相關材料。
第八條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不予同意調整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2月5日前將本年度受理的用水計劃調整結果一次性抄送給相應的供水企業。
第九條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核查以供水企業抄表計費水量為依據,以每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計算周期,年度之間不累計、不結轉。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用水單位年度用水計劃與本年度的抄表計費水量對比,得出該年度計劃用水執行情況核查結果。
第十條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對照年度計劃用水執行情況核查結果,超計劃用水的,由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江發改價格〔2019〕279號)的有關規定計收超計劃累進加價費用,具體如下:
(一)超計劃(超定額)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00%;
(二)超計劃(超定額)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價150%;
(三)超計劃(超定額)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0%。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并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水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二次加壓費用和各種附加。
第十一條 市區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轄區供水企業代收代繳。
第十二條市區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區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供水管網改造、完善取用水計量設施、計劃用水管理等用途。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配合做好計劃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收費周期定期抄錄用水單位的注冊水表,根據水表讀數計算實際用水量,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二)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有誤或有延遲、提前抄錄注冊水表情況的,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申請提供抄表讀數或勘誤說明。
第十四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并向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
第十五條超計劃用水的用水單位應當在收到用水計劃下達部門或代征單位出具的繳費通知后,按時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用。對拒絕繳納、不足額繳納或逾期未繳納的,除限期繳納外,并從繳費通知送達后的次月26日起,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應繳加價水費的金額。
第十六條用水單位因軍事、消防、保密、公共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可在有關事件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用水計劃下達部門申請增加用水計劃,并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對超計劃用水水量有異議的,可自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用水計劃下達部門申請水量復核,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說明材料:
(一)對供水企業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有異議的,應當提供供水企業出具的勘誤說明;
(二)對供水企業延遲抄錄注冊水表造成超計劃用水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計費時段的水費發票或供水企業出具的抄表計費時間說明;
(三)對注冊水表的準確度有異議的,應當自提出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供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依法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水表檢定結果;注冊水表發生故障或損壞無法檢測準確度的,應當提供供水企業出具的水表故障或損壞以及向用水戶退還水費的說明材料。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量復核申請之日起20天內復核相關情況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各市可參照執行。
(咨詢電話:江門市水利局,3886812)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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