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水利局關于明確兩份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一圖讀懂:江門市水利局關于明確兩份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效推動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江門市水利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12年10月修定了本標準。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從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全面回顧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歷程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明確提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制定《裁量標準》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決定》有關要求的重要措施,是行政執法的基礎性工作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罰過相當”原則的有效措施。通過制定和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標準,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
二是適應法律法規立改廢的需要。根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五條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進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辈昧炕鶞适紫葢斪裱戏ㄐ栽瓌t,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框架內裁量。
三、制定的主要依據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是《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布)。
四、主要內容
《江門市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江水法〔2012〕12號),是針對2010年《關于印發<江門市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和有關制度的通知》(江水政〔2010〕14號)進行修訂,主要包括八方面內容,一是違反防洪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二是違反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三是違反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四是違反水土保持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五是違反水資源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六是違反河口灘涂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七是違反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八是違反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行政處罰。
五、有效期限
《江門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江水法〔2012〕12號)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1月。
咨詢電話:江門市水利局,0750-388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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