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解讀文本:《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辦法》(修訂)
《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2日第十六屆4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23年12月22日印發,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1日。《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辦法》(江府辦〔2008〕2號)同時廢止。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是指從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大雁山腳天河頂起,沿西江干流、北街水道、石板沙水道、勞勞溪、虎坑水道右岸至潭江左岸江門市新會區梅林沖止的江新聯圍干堤堤段。全堤總長度91.764公里,大堤橫跨江門市東部三區,包括蓬江區、江海區及新會區,是三區重要的防洪屏障。
為規范大堤管理,市政府于2000年8月15日頒布了《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暫行辦法》(江府辦〔2000〕58號),并于2008年以江府辦〔2008〕2號修訂頒布《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年來,隨著水利改革發展不斷深化,國家對治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先后對《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國家對涉企行政事項進行調整,先后取消征收堤圍防護費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我市也對相關部門的職能作出了調整,部門名稱發生變更。基于此,原《江門市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文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管理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概述
原《管理辦法》共二十二條,修訂后的《管理辦法》為十八條,其中新增5條,刪除9條,修改完善12條。修訂內容概述如下:
(一)與上位法律法規內容相一致
對原《管理辦法》中與修訂后的《水法》《防洪法》以及近年出臺的《堤防運行管理辦法》《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與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相協調
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調整優化了市級黨政機構和職能,部分職能部門的名稱作出了修改,因此在原《管理辦法》中相應修改。在機構改革后,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保護工作都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因此刪除了涉及相關內容的條文。
(三)與國家現行政策相適應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近年來先后取消征收堤圍防護費和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因此對原《管理辦法》中該部分內容進行了刪除或修改。
(四)與新時代治水要求相匹配
為適應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規范堤防管理行為,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參照上位法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相應增加了部分條款內容,分別從保障大堤日常養護經費、創新管養模式、推進標準化管理、建立考核激勵機制以及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做出規定,規范大堤管理行為。
三、修訂后《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大堤管理單位各自職責。
市人民政府對江新聯圍大堤安全負領導責任,各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堤段安全負領導責任;市水利局對江新聯圍大堤安全負監督和管理責任,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堤段安全負監督和管理責任。江新聯圍管理處是江新聯圍大堤的管理單位,負責江新聯圍工程的規劃、整治、維護等工作,對大堤安全負直接責任;江新聯圍各管理所應在市江新聯圍管理處的指導下做好管理工作,按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堤段的維修養護工作,對轄區內堤段安全負直接責任。
市和各區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海事、航道、電力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江新聯圍大堤的有關管理工作。
(二)明確了江新聯圍大堤管理和保護范圍,具體以各區公布的劃界范圍為準,江新聯圍大堤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需按《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
(三)明確規定了大堤的建設由堤段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籌集所需經費,日常維修養護由市水利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及省有關堤防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核算江新聯圍大堤日常維修養護標準。
(四)江新聯圍大堤的防汛搶險工作根據出險及影響情況由市三防指揮部或屬地三防指揮部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指揮。
(五)要求大堤運行管理推行標準化管理,并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嚴格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六)明確規定了在大堤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報批的相關程序。在大堤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有管轄權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檢查監督并參加竣工驗收。其中在納入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規定;屬大堤堤身以及背水坡側內的永久性工程設施的,有管轄權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征求江新聯圍管理處意見后進行審查。
新建、改(擴)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設項目,應按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管轄權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江新聯圍管理處應對建設項目監督檢查。
江新聯圍管理處應參與建設的全過程。
(七)禁止破壞、侵占、毀損江新聯圍大堤以及大堤的相關水利設施,禁止在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范圍內進行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動。禁止破壞、侵占、毀損江新聯圍大堤以及大堤上的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禁止在江新聯圍大堤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墳以及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動。
制作單位:江門市水利局
聯系電話:0750-3886820
制作時間: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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