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衛生健康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應急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門市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應急救助實施辦法》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及時幫助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醫療困難,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辦法》針對廣大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面臨的困難,提出了具體的幫扶解困標準及辦理程序,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據
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復退軍人服務體系的意見〉》(粵委辦〔2017〕2號)
2.《中共江門市委辦公室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復退軍人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2017〕-2)
三、《辦法》概括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條,主要包括制定該《辦法》的救助對象及范圍、資金來源及使用原則、救助種類及標準、救助流程、監督檢查等內容。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應急救助的對象及范圍
本辦法所指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包括:退伍紅軍老戰士(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二)救助種類及標準
1.明確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的救助標準。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經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報銷及其他方面補助(救助)、減免、社會捐贈之后,自費負擔仍然過重,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其住院救助標準如下:一是個人自付總額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總額20%給予臨時救助;二是個人自付總額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自付總額30%給予臨時救助;三是個人自付總額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臨時救助最高限額10000元。
2.明確申請人因生活困難的救助標準。一是申請人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按規定享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的,根據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生活救助。二是申請人因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的,根據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生活救助。三是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其救助范圍及標準由各市(區)自行確定。四是應急救助原則上同一事項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在不同時間段因不同原因導致生活嚴重困難需要申請救助的,一年內申領不得超過兩次。同一救助對象年度困難救助累計最高限額為10000元。
(三)明確了救助辦理流程
一是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困難發生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救助申請。由申請人本人(監護人)或者書面授權的代理人填寫《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困難救助申請表》(各市區根據實際制作)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申請人轉業證、退役證等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一份;3.申請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申請者需在銀行卡復印件上寫明戶名、銀行帳號、開戶銀行支行信息);4.申請人因同一事項接受過其他幫扶救助的情況說明。申請重大疾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本人醫院診斷書、病歷、醫院結算票據以及報銷票據等復印件各一份。申請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直接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說明;2.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書;3.低保戶、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已享受相關待遇的提供)等復印件各一份。以上所需的復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核對完畢后,原件退回申請人。二是救助資金審批撥付按照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初審、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審核、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的程序辦理。1.初審。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2.審核。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3.審批。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公開欄公示期滿(5個自然日)無異議后完成審批,將救助資金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直接撥付給申請人;公示有異議的,退回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進一步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關于印發〈江門市民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衛生計生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復退軍人生活困難臨時救助的意見〉的通知》(江民優〔2018〕28號)和《關于印發〈江門市民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衛生計生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復退軍人醫療困難臨時救助的意見〉的通知》(江民優〔2018〕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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