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衛生健康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江門市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應急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JMBG2020044
江退役軍人通〔2020〕14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醫療保障局:
《江門市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應急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
江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衛生健康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17日
江門市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應急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幫助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醫療困難,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復退軍人服務體系的意見〉》(粵委辦〔2017〕2號)和《中共江門市委辦公室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復退軍人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2017〕-2)文件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包括:退伍紅軍老戰士(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應急救助,是指對具有江門市常住戶籍的,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通過其他社會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特別困難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四條 各市(區)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困難救助專項資金要納入年度預算,資金來源由各市(區)在市級劃撥的可用于此類救助的財政補助資金、本級公共財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預算安排資金、按規定可用于救助對象生活補助的其他財政補助資金里解決。社會捐助資金的使用由各市(區)或鎮(街)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六條 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經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報銷及其他方面補助(救助)、減免、社會捐贈之后,自費負擔仍然過重,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其住院救助標準如下:
(一)個人自付總額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總額20%給予臨時救助;
(二)個人自付總額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自付總額30%給予臨時救助;
(三)個人自付總額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臨時救助最高限額10000元。
第七條 申請人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按規定享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的,根據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生活救助。
第八條 申請人因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的,根據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生活救助。
第九條 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其救助范圍及標準由各市(區)自行確定。
第十條 應急救助原則上同一事項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在不同時間段因不同原因導致生活嚴重困難需要申請救助的,一年內申領不得超過兩次。同一救助對象年度困難救助累計最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一條 申請救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醫療困難救助方面。
1.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2.因自身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3.因變性、整容等非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
4.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5.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履行支付義務的除外);
6.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二)生活困難救助方面。
1.拒絕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2.隱瞞家庭真實收入的;
3.因違法亂紀、自殺、自殘、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4.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受到刑事處罰的;
5.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廣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等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應列入生活救助范圍的。
第三章 救助流程
第十二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困難發生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救助申請。由申請人本人(監護人)或者書面授權的代理人填寫《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困難救助申請表》(各市區根據實際制作)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申請人轉業證、退役證等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申請者需在銀行卡復印件上寫明戶名、銀行帳號、開戶銀行支行信息)。
(四)申請人因同一事項接受過其他幫扶救助的情況說明。
申請重大疾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本人醫院診斷書、病歷、醫院結算票據以及報銷票據等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直接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說明;2.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書;3.低保戶、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已享受相關待遇的提供)等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復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核對完畢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第十三條 救助資金審批撥付按照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初審、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審核、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的程序辦理。
(一)初審。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
(二)審核。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批。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公開欄公示期滿(5個自然日)無異議后完成審批,將救助資金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直接撥付給申請人;公示有異議的,退回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進一步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困難救助專項資金需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五條 各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內將當年救助資金發放情況報當地黨委、政府,同時報江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十六條 各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建立困難救助對象申報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困難救助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配合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依法依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申請人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負責審批單位取消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區)依據本辦法制定當地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關于印發〈江門市民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衛生計生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復退軍人生活困難臨時救助的意見〉的通知》(江民優〔2018〕28號)和《關于印發〈江門市民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衛生計生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復退軍人醫療困難臨時救助的意見〉的通知》(江民優〔2018〕29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救助范圍的說明
附件:
關于救助范圍的說明
一、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四類突發緊急事件,具體包括如下: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二、重大家庭變故是指因(水、陸、空)交通事故,重大火災等造成人員傷亡導致家庭重要勞動力喪失的家庭變故事件。
三、其他特殊情況是指除上述情形之外,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本人及家庭出現社會影響性較大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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