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應急[2019]176號
JMBG2019005
解讀文本:關于印發《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 關于江門市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圖解:關于印發《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 關于江門市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應急〔2019〕176號
關于印發《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
關于江門市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江門市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與市應急管理局聯系。
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19年5月23日
江門市應急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江門市
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規范市級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14〕16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專門用于增強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等項目的扶持資金。
第三條 市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每年2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于強化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扶持資金屬于政府補助性質,扶持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投入為主,政府扶持為輔,其他財政資金已安排的事項,原則上不再重復安排扶持資金。
第四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管理扶持資金,資金采用因素法和競爭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第五條 扶持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和要求,集中財力支持安全生產重點項目,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適應全災種和“大應急”的形勢任務,有效發揮專項扶持資金的引導作用和使用效益。扶持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二)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包括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設備設施等;
(三)公共領域的安全隱患、涉及社會安全的企業重大安全隱患治理;
(四)安全生產風險預警防控,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
(五)市政府安全生產重大工作的推進;
(六)安全生產其他需要政府資金引導、調節或投入的領域。
第六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單位必須是江門市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社團組織等。一旦發現不按照規定使用扶持資金或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以后不得申報扶持資金項目。
第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每年我市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印發申報通知,受理扶持項目資金申請,組織專家對扶持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通過集體研究等程序擬定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把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扶持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劃撥、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項扶持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后,市應急管理局要在30日內辦理合同簽訂,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明確項目承擔單位責任。加強對項目和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及時了解項目實施、資金使用以及項目驗收等情況;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等;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條 專項扶持資金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等負責。申報單位按每年的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市屬單位直接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申報。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統籌做好本地區的項目申報工作,負責收集、審核、匯總所屬市(區)的申報項目,統一上報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及項目。
第十二條 屬于重大建設項目的,申報單位需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投入情況審計報告以及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扶持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作為專項款單列,并按照企業、行政或者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形成資產部分,按資產核算。按照合同約定,盡快組織啟動項目開展工作,按照財政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將自評材料送市應急管理局備案。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財政局將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 市應急管理局定期組織對專項扶持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扶持資金或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市財政局除收回全部扶持資金外,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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