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辦法》
圖片解讀:《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和《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辦法》
粵應急規〔2020〕4號
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知識(操作資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證書管理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業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5月29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知識(操作資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證書管理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含倉儲經營)企業、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全省應急管理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堅持考培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原則。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考核發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除中央駐粵和省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外)。
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駐粵和省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資格認定。
第四條 建立統一的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和信息管理系統,實行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信息應當通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官網依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考試機構(下稱“省考試機構”)由省應急管理廳確定,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考試機構(以下簡稱“市考試機構”)由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確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并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各級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其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六條 省考試機構職責: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或委托相關地市進行全省考務人員業務考核,并建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考評人員庫;
(三)承擔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系統及省級視頻監控系統管理和維護工作;
(四)組織指導我省安全生產考核大綱編寫和考試試題庫建設工作;
(五)指導、監督市考試機構的工作;
(六)承擔省應急管理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考試機構職責:
(一)制定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考核發證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含中央駐粵和省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二)按照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則設置考試點,并將設置情況向社會公布;
(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考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系統的維護和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更改的核實工作;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考試網絡視頻監控工作;
(六)每半年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培訓的機構的基本情況、培訓機構學員報考情況以及考試通過率等信息,供社會查詢參考;
(七)接受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八)承擔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考試點職責:
(一)承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負責計算機網絡、考試場所、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三)在每次考試結束后,做好考試視頻監控數據存儲備份和視頻監控檔案管理工作,并及時將考試信息錄入國家和省安全生產資格考核信息平臺;
(四)接受所屬考試機構的組織管理,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經向所屬考試機構報告,也可承擔其他地市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考試標準及方式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國家統一的考核標準執行,采取計算機考試方式,在考試點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信息平臺進行閉卷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同意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按照國家統一的考試標準執行,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采用計算機考試方式,在考試點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信息平臺進行閉卷考試。特殊情況經省級考試機構同意,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經驗收合格的實際操作考試點進行,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由考評員現場進行考核評分。實際操作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一條考試不合格的,在成績公布之日后30日內,由考試機構安排補考一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成績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 考務管理
第十二條 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使用統一的考試題庫。考試題庫按照規定比例由國家題庫、省題庫組成。
考試試卷按照組卷規則,由計算機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或從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選定。
第十三條 市考試機構應當根據考試申請情況制定考試計劃,并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于每月25日前將下月考試計劃報省考試機構備案,以便省考試機構組織巡考。
第十四條 市考試機構應當將考試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及相關網站公示。報考人員報名時,須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試機構負責考試報名受理工作。接到考試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參加考試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保報考人員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審查無誤后確定考試安排,并通知考試點,同時制作準考證,向參加考試人員發放。
考試點按照考試安排組織實施考試,應提前對考場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設備設施完好。
第十六條 考核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加強考務管理,按照《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考試,按照《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管理辦法》邀請考評專家或考評員進行監考,按照《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檔案管理辦法》規范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檔案管理,對考試違紀行為應當依照《考試違紀處理規定》(附件1)進行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五章 發證與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后,并符合相關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的,可以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頒發相應類別的考核合格證。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是證書持有人從事相應工作的資格憑證,其式樣和編號由國家應急管理部統一規定。
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均分為實體證書和電子證書(含普通紙質打印版),電子證書與實體證書一一對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實體證書由考核發證部門按照統一樣式自行制作,根據取證人需要核發,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自助制證。
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九條 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由考核發證部門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
具體的考試受理、審核、考核、發證工作程序和規則由各考核發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證書,換發后,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并應當備注說明。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機構和考試點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采集的考試信息,并按規定登入全國和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和證書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使用和查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批準,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由考核發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被吊銷有關證書的自吊銷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考核合格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證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批準,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類考核合格證。
作出以上處理的部門應當記錄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內相關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通報考核發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考核發證部門要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考試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或組織考試不力的,應提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組織考試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情況,以考促培,進一步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第二十七條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加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體系建設資金投入,規范考試點建設,鼓勵建設現代實操、情景模擬和體驗式培訓考試基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向當地政府或者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申請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專項經費或者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申請考核合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及申請延期、復審應當進行的各種方式的考試。
本細則所稱考務人員是指監考人員、巡考人員、考評人員、信息系統維護人員等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各個環節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粵安監〔2015〕123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細則沖突的適用本細則。
附件:1.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2.考試點建設標準(公共要求)
附件1
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一、考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或者在規定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場違紀行為。
二、考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考試機構作出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并在考試機構官網公告,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期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或者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五)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其他嚴重的違紀行為。
三、監考人員、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或者考試地點的;
(二)提示考試人員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漏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三)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的違紀行為。
四、考務人員承擔的考試任務是由本人參與或所屬單位組織培訓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該考務人員參與考試工作。被做出停止參與考試處理的考務人員自停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五、題庫編寫及審定專家和考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由應急管理部門或所屬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停止參與考試工作以及其他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泄漏題庫或考試題目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三)通過指使、串通、縱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協助考生考試的;
(四)考評人員不按照考核標準等規定進行評分的;
(五)考務人員不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導致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六)考務人員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或者考試地點的;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根據前款規定,有關人員被作出停止參與考試工作處理的,自停止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題庫編寫、審定以及考務工作;有關人員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并造成惡劣影響,直接主管人員負有責任的,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或所屬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直接主管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省題庫或考試題目泄漏的,考試機構應當作廢相關考試成績,并另行出題或組卷考試;已經發放有關證書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考試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試點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未認真履行職責,考場存在安全隱患,考試準備工作不到位的;
(三)泄漏題庫或考試題目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四)通過指使、串通、縱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協助考生考試的;
(五)不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導致考場秩序混亂的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六)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或者考試地點的;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委托被取消資格的考試點組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
七、考試人員對作出的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組織考試的考試機構申請復核。題庫編寫及審定專家和考務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決定作出機構申請復核。必要時可向考試機構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考試機構應將本機構及其考試點作出的處理決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應及時向社會公告考生的違紀處理情況。
附件2
考試點建設標準(公共要求)
一、人員配備
考試點應配備不少于5名考務工作人員。
二、辦公場所
考試點應設置考務工作人員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考務工作人員辦公設備及輔助設施,包括個人辦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三、考試場所
(一)基本要求
1.考試點應設置不少于1個固定的計算機考試考場。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特種作業實操考試考場。
2.考試點應安裝全省統一的遠程視頻監控監考系統,配備相應的監控監考設備。
3.在考場入口設置1-2臺身份證讀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識別設備。
4.考試場所應設置待考人員等候休息場所,并設置公示板,公布考試點管理規定、考試流程、考試規則、考試科目時間表、考試人員注意事項等。
5.考試場所應設置有考試人員咨詢處、考試人員物品存放處、茶水供應處。
6.考試現場應設置有關安全指示標志、安全警示標語等。
(二)計算機考試考場基本設置
1.考試計算機房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且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2.考試用計算機不少于30臺,并留有足夠的備用電腦,各考位之間應設置有效的間隔設施。
3.每間計算機考場應安裝網絡攝像機,用于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全方位實時監控。
(三)實際操作考試考場基本配置
1.實際操作考試考場應符合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操考試標準。考場設備設施應符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
2.必須按照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和消防各項要求設置,配備相應設備、器材。
3.至少安裝兩臺攝像機,用于現場全覆蓋錄像。有條件的考場應當安裝網絡攝像機,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同時接入監控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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