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4028
關于印發《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江建〔2024〕1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動我市工業廠房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制定了《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管理的指導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7月24日
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利用率,規范我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類型
本意見所指的工業廠房包括各縣(市、區)的商品廠房和其他工業廠房。
(一)商品廠房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在規定范圍內的新出讓工業用地(含“三舊”改造用地)上進行統一規劃建設、達到建設規模要求,向市場銷售或出租的工業廠房。該工業廠房用地需在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約定可分割及分割比例。
(二)其他工業廠房是指除商品廠房外,土地權屬人在持有的工業用地上根據規劃要求建成并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
二、商品廠房項目開發建設、經營和租售管理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的商品廠房的范圍,包括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在國有建設工業類用地上開發建設、銷售經營的廠房。最高可銷售的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中予以明確。
(二)項目開發單位
項目開發單位應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鼓勵社會資本采取與項目開發單位合資、合作或者獨資的方式開發商品廠房項目。
(三)建設規模
商品廠房項目規模原則上要求占地面積30畝(含)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容積率1.6及以上,工業廠房建筑面積控制在總建筑面積85%(含)以上。辦公、生活等配套用房嚴禁建造為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等。配套用房須與工業廠房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交付使用。“三舊”改造項目在批準項目實施時另行確定相關指標。
商品廠房項目的容積率應按項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72號)確定,并以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為準。
(四)分割銷售
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的商品廠房項目和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預售的商品廠房項目可辦理預售許可。商品廠房的預售工程進度條件和預售款監管等,按《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關于調整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進度形象進度條件的通知》(粵建房字〔2001〕2號)等文件執行。
其他商品廠房項目實行現售制度,參照商品房現售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執行。產業類用房可按幢、層、套等固定界限銷售,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單獨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類用房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套等固定界線為基本單元(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進行配套分割、分割轉讓、抵押。
商品廠房項目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園區管委會 [未成立園區管委會的和工業園區外的項目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最高可分割銷售比例,確定項目可銷售范圍。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最高可分割銷售比例、銷售范圍,按幢、層、套辦理登記手續。
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應統一規劃,公共配套設施建成驗收后才能進行商品廠房銷售。每期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本期建筑面積×最高可分割銷售比例。
商品廠房可按幢、層、套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分割不影響原防火分區、安全疏散要求。每個分割單元均應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最小建筑面積不應少于300平方米。每個分割單元不得單獨設置廚房、衛生間,每層可合理集中設置公共衛生間。
(五)轉讓規定
各縣(市、區)政府在出讓土地時,需明確購買商品廠房須滿2年(以不動產證書登記時間計算)才可進行轉讓,以及購買商品廠房未滿2年進行轉讓的處理措施。
工業園區內的商品廠房首次受讓對象與再次轉讓對象限定為符合園區產業規劃的生產、銷售、科研型企業法人或總部經濟法人、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法人。工業園區外的商品廠房首次受讓對象與再次轉讓對象限定為企業法人。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商品廠房受讓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準,出具意見,并根據土地出讓時簽訂的《項目投資監管協議》約定對該協議進行相應變更,對受讓對象進行履約監管。
(六)運營管理
項目開發單位負責保障和維護項目內配套設施,滿足入駐企業所需條件,組建或聘請有資格、有能力的專業服務公司承擔項目范圍內的物業管理相關工作。鼓勵項目開發單位引進投融資服務機構,搭建各類科技創新和產業公共技術平臺,扶持入駐企業的發展。
入駐企業應符合商品廠房項目的產業定位,滿足投資協議約定或經過審批的產業規劃,并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租賃商品廠房的入駐企業應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七)金融支持
鼓勵銀行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做好工業廠房項目的融資支持,依法合規為建造、購買等環節提供融資服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購買廠房的入駐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合理確定其貸款比例、貸款期限。
三、其他工業廠房開發建設、分割轉讓管理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的其他工業廠房僅限于制造業企業、工業類用地升級改造開發項目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以下簡稱“工業物業”)。主要適用于企業盤活低效用地、閑置廠房。
(二)分割轉讓的規定
1.除商品廠房外的其他工業物業產權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分割不影響原防火分區、安全疏散要求。每個分割單元均應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分割及分割轉讓時,不得將已經登記的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注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業物業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單獨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工業物業產權按本意見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
2.工業物業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同一宗地同時有高標準廠房和非高標準廠房的,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非高標準廠房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讓后的工業物業產權自完成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在不動產證書附記項中注記清楚起止時限)。轉讓方在轉讓建筑物后需繼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或《項目監管協議》約定的義務,如需對約定的義務進行轉移的,應經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項目監管協議》的政府或部門同意。
容積率在2.0以上、層高在四層以上且帶載貨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分割轉讓可不受本條自留比例及轉讓年限的限制。
3.工業物業分割轉讓的受讓方須為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的產業鏈企業。
(三)辦理程序
1.項目資格認定
“工業類用地升級”改造開發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等根據江門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等文件的規定辦理項目資格認定。
2.開發建設和產權分割
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應統一規劃,公共配套設施建成驗收后才能進行工業物業的分割轉讓。每期可分割轉讓的建筑面積=本期建筑面積×可分割轉讓比例。項目權利人在申請辦理工業物業分割登記前,應委托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房屋測繪,并制定分割轉讓方案。分割轉讓方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的規定,明確項目的共有部分,項目分割、轉讓的范圍及比例,并在測繪報告及附圖中注明。轉讓雙方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對測繪報告中共有部分的范圍及面積簽名確認。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征求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工業物業分割的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回復不動產登記機構。
3.產權轉讓
轉讓雙方憑項目資格認定材料、受讓方是轉讓方產業鏈企業的相關材料(可由買賣雙方出具承諾書,承諾雙方企業為產業鏈企業,并承諾如弄虛作假由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等申請辦理交易網簽備案和不動產轉移登記。
四、附則
(一)本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如上級出臺最新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在本意見實施前,其他工業廠房已經有關部門批準分割或分割轉讓但未實施完成的項目,按照已批準的方案辦理。
(三)重點外資總部辦公物業產權,及在2020年11月30日《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國土資源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城鄉規劃局關于江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管理實施辦法》(江科〔2015〕250號)失效前已經有關部門審批通過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可參照本意見其他工業廠房辦理產權分割及轉讓。其中,重點外資總部辦公物業累計分割登記和轉讓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40%。
圖解:關于印發《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文本解讀:關于印發《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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