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江建〔2021〕29號)于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2024年5月1日到期失效。為加快推動我市工業廠房發展,保障相關政策的延續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重新制定了《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
三、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有助于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利用率,規范我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行為,包括三方面主要內容:
(一)適用類型和范圍
《指導意見》所指工業廠房包括各縣(市、區)的商品廠房和其他工業廠房。
1.商品廠房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在規定范圍內的新出讓工業用地(含“三舊”改造用地)上進行統一規劃建設、達到建設規模要求,向市場銷售或出租的工業廠房。該工業廠房用地需在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約定可分割及分割比例。
2.其他工業廠房是指除商品廠房外,土地權屬人在持有的工業用地上根據規劃要求建成并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僅限于制造業企業、工業類用地升級改造開發項目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以下簡稱“工業物業”)。
(二)商品廠房項目開發建設、經營和租售管理
1.規模。原則上要求占地面積30畝(含)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容積率1.6及以上,工業廠房建筑面積控制在總建筑面積85%(含)以上。
2.銷售。最高可銷售的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中予以明確。
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的商品廠房項目及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預售的商品廠房項目,可辦理預售許可。其他商品廠房項目實行現售制度。
產業類用房可按幢、層、套等固定界限銷售;每個分割單元最小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隨產業類用房按規定比例進行配套分割、分割轉讓、抵押。
3.轉讓。各縣(市、區)政府在出讓土地時需明確購買商品廠房須滿2年(以不動產證書登記時間計算)才可進行轉讓,以及購買商品廠房未滿2年進行轉讓的處理措施。
工業園區內的商品廠房首次受讓對象與再次轉讓對象限定為符合園區產業規劃的生產、銷售、科研型企業法人或總部經濟法人、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法人。工業園區外的商品廠房首次受讓對象與再次轉讓對象限定為企業法人。
(三)其他工業廠房開發建設、分割轉讓管理
1.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
2.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讓后的工業物業產權自完成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轉讓方在轉讓建筑物后需繼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或《項目監管協議》約定的義務,如需對約定的義務進行轉移的,應經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項目監管協議》的政府或部門同意。容積率在2.0以上、層高在四層以上且帶載貨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分割轉讓可不受本條自留比例及轉讓年限的限制。
3.分割轉讓的受讓方須為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的產業鏈企業。
四、附則
《指導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在《指導意見》實施前,其他工業廠房已經有關部門批準分割或分割轉讓但未實施完成的項目,按照已批準的方案辦理。
咨詢電話: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0750-3831907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0750-3863725
原文鏈接:關于印發《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圖解:關于印發《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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