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視頻解讀:《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江工信工業互聯網〔2025〕3號 JMBG20250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
為加快推進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提高財政資金執行效率,現將《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7日
(聯系方式:0750-3279819)
附件:
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關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工作部署,提高財政資金執行效率,加快推進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工信工業互聯網函〔2024〕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門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江門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撥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開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及相關支撐服務。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樣板建設項目、“鏈式”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項目、數字化轉型行業平臺項目、數字化牽引單位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升獎勵項目、綜合公共服務項目、工作經費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制定及修訂;編制資金預算、分配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資金實施與管理,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項目審核、跟蹤管理、評測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組織實施資金績效評價。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及時轉下達和足額撥付工作,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和績效管理,接受資金績效評價。
第五條 中央、省下撥資金統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科學分配、安全高效”的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審計。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
1.實行產品清單制。數字化產品清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程序遴選。對中小企業使用數字化產品清單內產品進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項目投入費用(不含稅)不超過50%比例予以獎補。從數字化產品清單內優選一批典型高效產品形成優選產品清單,支持有一定數字化基礎的中小企業通過改造進行優化提升,對僅使用優選產品清單內一款產品進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項目投入費用(不含稅)不超過80%比例予以獎補;改造中使用數字化產品清單外產品部分不予獎補。
數字化改造項目實施后,對通過改造驗收且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4年版)》要求的二級及以上數字化水平的中小企業,根據第三方評測機構評定的數字化等級進行分級獎補。數字化水平等級達到二級的企業,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數字化水平等級達到三級的企業,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數字化水平等級達到四級的企業,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數字化改造項目投入主要包括與數字化改造相關的軟件和云服務支出,網關、路由、傳感器、工業控制系統、防火墻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工業控制、信息安全設備支出,及必要的實施服務支出,不含稅。
第七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樣板建設項目。
支持中小企業打造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等,遴選一批借鑒意義強、推廣價值高的數字化轉型樣板企業,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補。
第八條 “鏈式”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項目。
對中小企業通過數字化改造入選國家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的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集、中小企業“鏈式”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集等,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補。
第九條 數字化轉型行業平臺項目。
支持數字化牽引單位在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期間,打造試點細分行業工業互聯網平臺或數字化轉型行業平臺。對已列入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的數字化牽引單位,用于行業平臺項目建設相關的信息化設備、材料、產品、軟件、云資源及網絡費用、調試安裝費用等支出,以及與行業平臺項目建設相關的咨詢、設計、檢測、評價等支出,根據完成任務情況,按不超過上述實際支出金額(不含稅)的30%,最高不超過70萬元予以獎補。
第十條 數字化牽引單位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升獎勵。
支持數字化牽引單位為企業提供“小快輕準”產品和服務,遴選一批供給能力強的優質數字化牽引單位,根據數字化牽引單位提供產品和服務并完成改造驗收的企業數量實施階梯式補助,同一數字化牽引單位給予累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綜合公共服務項目。
1.中小企業數字化人才培訓服務項目。支持項目承接單位為中小企業人員以及其他數字化轉型相關人員提供數字化轉型相關知識和技能等培訓服務,提升江門市數字化轉型人才供給。
2.中小企業信息安全服務項目。支持項目承接單位為中小企業提供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的測評以及培訓指導等服務。
3.數字化水平診斷服務項目。支持具備相關資質與經驗的項目承接單位,嚴格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4年版)》等標準,對完成數字化改造的中小企業,進行數字化水平的診斷評測與等級認定。
4.智庫服務項目。支持項目承接單位開展企業數字化轉型工作咨詢規劃、方案設計、標準制定、過程管理、標桿遴選、績效評價等試點相關支撐工作。
5.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項目。支持項目承接單位利用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改造項目管理、產業監測等服務,實現平臺與國家、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工作經費。
專項資金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當年度項目計劃預算額度計提不超過2%的工作經費,用于保障項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前期論證、入庫評審、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與專項資金管理直接相關支出,包括差旅費、會議費、材料印刷費、外協費、專家勞務費,據實列支。
第三章 資金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申報流程按照征集、入庫、撥付資金等步驟開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組織實施。根據企業數字化水平等級及核定的項目投入費用(不含稅)確定扶持金額,按審批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樣板建設項目、“鏈式”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項目、數字化轉型行業平臺等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等方式進行遴選評審,確定項目扶持金額,按審批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所獲得的各類別獎補資金總和,不超過核定的項目總投入費用(不含稅)。最終獎補金額根據中央、省下撥資金及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綜合公共服務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政府采購相關要求和程序進行采購確定項目承接單位。
第十七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資金分配、信息公開等資金使用流程,按照國家、廣東省及江門市有關規定執行。如國家和廣東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政策調整,則以調整后的政策為準。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本細則與其他政策有重疊、交叉的,按照同類政策不重復申報的原則,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和配合財政、工信、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國務院令第58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專項資金決策程序、管理使用合法合規,未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由于市場風險導致項目建設發生損失的,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進行評價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粵公網安備: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