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圖文解讀)《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格式的通知
(媒體解讀)《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印發 鼓勵科研人員勇于探索
江科〔2025〕167號 JMBG2025023
市有關單位,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統一標準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根據省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9月5日
(聯系人:馬東旭;聯系方式:0750-8228059)
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統一標準要求,提高管理效率,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4〕4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科技創新治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立項,并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中項目驗收是指對照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的內容,對項目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合同指標完成情況、組織管理情況等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驗收工作統籌協調和綜合指導,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組織或委托開展項目驗收工作,研究確定驗收結論;負責對項目驗收質量進行抽查,定期總結研判項目實施成效。
第五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高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具有項目申報推薦權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對所轄(屬)項目驗收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可根據需要開展現場核查,并配合做好所轄(屬)項目驗收組織工作。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開展科研工作,規范使用科研經費,按期提出驗收申請,并對驗收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驗收專家組依據合同和驗收材料對研究內容、合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形成驗收意見。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材料。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執行期期滿前,已完成目標任務或因市場環境變化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或已無必要實施項目的,可直接提出驗收(或結題、終止)申請。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重大自然災害,如嚴重地震、海嘯等造成研究條件、研究設施、階段性研究成果嚴重破壞且較長時間難以恢復,及其他重大社會疫情,致使研究工作在項目實施周期內較長時間無法進行,或是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社會疫情等造成項目團隊重大人員傷亡嚴重影響研究工作進行的情形;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行業禁令等情形;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情形。
因合同核心技術指標已由他人公開導致已無必要實施項目的情形,或是正常市場風險如市場供求關系變動、價格波動、競爭加劇、消費者需求變化等情形,均屬于非不可抗力。
項目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合同執行期內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延期最多申請2次,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經批準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包括:
(一)項目驗收書。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三)經費決算表或專項審計報告,其中:
1.財政經費撥款2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
2.財政經費撥款2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包括財政經費和自籌經費,審計費用可在項目間接費用列支。
(四)項目經費支出材料,包括:經費使用明細賬及其佐證材料(記賬憑證、發票、合同、采購資料等)。
(五)相關成果材料,包括: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項目成果等。
(六)恪守誠信承諾書。
(七)終止或結題的項目須提交無法或無必要實施的情況說明,并提供充分的依據或佐證材料。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提交的驗收材料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合同中有技術指標要求的,應當提供檢測報告或材料。
(二)合同約定成果形式為發表論文的,提交的論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項目組成員應是公開發表論文的作者之一;
2.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應提供論文正文復印件;
3.參加學術交流會的論文應提交學術會議所發證書;
4.出版學術專著的應提供封面,扉頁(標注ISBN頁面)及目錄復印件;
5.發表論文為非中文類語言的,應提交論文題目、摘要譯文;
6.論文發表日期應在項目立項日期以后。
(三)合同約定成果形式為專利的,提交的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專利內容應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
2.項目承擔單位應為專利權人或項目組成員應為發明人之一;
3.專利申請日期應在項目立項日期以后。
(四)合同中有博士、工程師等人才培養指標的,提交的材料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有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指標的,應提交人事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職稱證書;
2.有博士、碩士、學士人才培養指標的,應提交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
3.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應提交合同執行期內培養人才繳交社保或發放工資憑證;
(五)合同中有經濟指標要求的,應提交合同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財務報表、項目產出成果銷售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及電子驗收材料。項目主管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及驗收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提交到市科技局,初審不通過的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
市科技局收到驗收申請及驗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驗收材料進行材料完整性復核,復核通過的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紙質驗收材料,復核不通過的退回修改。市科技局收到紙質驗收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研究確定驗收結論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驗收結論;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單位應當采取以下兩種方式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一)材料驗收: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以審核驗收材料為主,一般不組織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
(二)會議(現場)驗收: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安排會議(現場)驗收,組織專家聽取匯報、審核材料、開展質詢,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現場測試。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材料驗收專家組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會議(現場)驗收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組員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
驗收專家在江門市科技專家庫抽取,抽取出的專家須來自不同單位。每位專家參加驗收評審工作前須簽署驗收承諾書。
第十四條 驗收時,組織驗收單位和專家組應當對照合同技術指標、成果指標、經濟指標、經費使用等重點內容逐一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終止”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合同約定的目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的,結論為“通過”。如僅完成合同部分核心技術指標,但該技術取得重大突破或產生重大代表性成果并經專家認定的,結論為“通過”。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但已按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且不存在科研失信、違法違規行為的,結論為“結題”。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結論為“終止”。
第十六條 專家驗收意見應包括驗收結論、項目任務完成情況、成果產出情況、資金管理和支出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驗收結論為“結題”或“終止”的,還應包括對財政經費收繳、科研誠信管理等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由項目主管單位報請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啟動強制終止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在項目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因倒閉、破產、注銷、撤銷、吊銷或長期失聯等導致無法申請驗收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嚴重違規違紀、嚴重科研不端或違反科技倫理的行為的;
(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且未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拒不配合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等工作,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風險,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項目合同約定的計劃進度實施項目且項目進展嚴重滯后,經催告后在規定期限內仍遲延實施的;
(七)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或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實施強制終止的項目,須提交對項目進行強制終止的原因及其材料,材料根據第十七條第一至第七項的情況提供,如相關調查取證材料或公示材料、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科研失信行為等的認定材料、司法機關立案或判決材料等。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加強過程管理,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對符合終止情形的,及時報請市科技局啟動終止程序。對報請終止的項目,市科技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研究確定項目終止意見。
第五章 公示及處理
第二十條 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市科技局將在門戶網站對項目驗收通過、結題、終止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驗收結論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組成員對公示的驗收通過、結題、終止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核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應加蓋單位公章,項目組成員提出復核申請的應當實名。市科技局將對復核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或個人反饋調查核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異議處理完成后,市科技局下達項目驗收結論通知或項目終止通知。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結論將作為項目結余資金管理和誠信管理的關鍵依據;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發團隊進行考核激勵和后續科研方向謀劃的參考;作為科研機構評估、科技人才評價、科技獎勵的參考;作為投融資機構決策的參考。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項目通過驗收且尚未列支的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結余資金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立項資助資金額度的30%。結余資金原則上使用期為兩年(自驗收通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資金使用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結余資金使用情況及資金決算表(或審計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備案。如存在仍未使用完畢的資金,市科技局將予以回收。
第二十四條 根據項目驗收結論對項目資金進行如下處理:
(一)驗收結論為“通過”的,結余資金額度超過立項資助金額30%(含30%)的,收繳結余資金;結余資金額度未超過立項資助金額30%,經批準結余資金留歸繼續使用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將其用于原項目團隊開展科研。結余資金使用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報備。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應當收繳結余資金,后續經費不予撥付。
(三)驗收結論為“終止”的,應當收繳結余和違規使用的財政經費,后續經費不予撥付。對強制終止且無法提供相關驗收材料及財務憑證的,收繳全部財政經費。相關單位或人員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政策變化、產業調整、科研倫理風險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項目主管單位和市科技局報告。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掌握項目實施進展,防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風險。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應當加強對項目驗收工作和驗收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主動接受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對財政經費投入多、技術成果意義重大的項目,市科技局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參與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應當開展驗收工作專項抽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加強與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聯動管理,減少重復檢查,提高驗收質量。
市科技局按年度對委托驗收的項目進行質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如抽查發現存在問題項目占抽查項目超過10%(含10%)的,受市科技局委托驗收的單位應當將當年度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復核,對存在問題的項目進行重新驗收,并將復核情況報市科技局。
因審計、紀檢監察、科技等部門在監督檢查、隨機抽查、評估評價等發現已驗收項目存在驗收時未發現事實導致可能影響驗收結論的,由市科技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作出是否取消驗收結論的處理意見。如需取消驗收結論的,市科技局重新組建專家組開展驗收評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終止的項目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局依規記錄科研誠信,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終止項目并停止撥款、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階段性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大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對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不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退回合規使用的財政資金,不記錄科研誠信。
第三十條 市科技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十不準”規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應當信守承諾,強化紀律意識,自覺防范廉政風險。驗收工作中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自籌經費類項目驗收工作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江科〔2023〕43號)同時廢止。
粵公網安備: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