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0〕34號
JMFG2020022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江門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號)文件精神,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減輕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加強企業與金融機構協作和互信,幫助企業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努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設立江門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下稱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為規范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專項扶持資金是指由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企業統籌出資設立,專門為江門市行政區域內有還貸資金需求且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
第二章 協調機制和運營機構
第三條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國資工作的領導牽頭,市國資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各市(區)人民政府參與的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協調機制,負責協調市級各銀行機構,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融資專項扶持資金運行情況報告等工作。有關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國資委: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申報資金預算、績效目標,跟蹤項目實施、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自評;負責制訂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協調機制方案;負責與江門市金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江門金控)簽訂委托協議,委托江門金控負責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和運營,督促江門金控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和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日常管理細則;負責江門金控和銀行合作的監管工作;負責核定國有企業出資成本;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停止運行融資專項扶持資金項目。
(二)市金融工作局:加強與江門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溝通聯系,抓好金融風險防控;協調各銀行機構,推動銀行機構開展融資專項扶持資金支持企業融資業務。
(三)市財政局:匯總編制融資專項扶持資金預算,審核資金績效目標;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資金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四)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配合市金融工作局協調銀行機構,推動銀行機構開展融資專項扶持資金支持企業融資業務;抓好金融風險防控,維護金融穩定,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
(五)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應由當地出資的資金,協調推動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工作在屬地開展。
第四條 江門金控是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運營機構,負責融資專項扶持資金日常管理和運營,制訂內部審批流程和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日常管理細則,起草與合作銀行的合作協議。接受市國資委對該項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章 資金安排
第五條 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由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企業統籌出資設立,資金首期規模1億元,其中:江門市投資有限公司出資3000萬元,江門金控出資2000萬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各出資800萬元,恩平市出資200萬元。
第六條 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運轉、封閉運作、專款專用”的原則。
(一)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作,獨立核算,保證資金安全。
(二)企業資金使用期限不超過7個自然日,由合作銀行按時回撥,保證資金的及時回籠,做到循環使用。
(三)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如無法同時滿足企業需求時,應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選定扶持企業;若出現同時申請的情況,按未享受過本專項資金扶持的優先于已享受過扶持的原則辦理。
第四章 扶持對象
第七條 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取得經營范圍相關的行政許可,誠信經營的法人企業(房地產業除外),且為一般納稅人;
(二)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合作銀行同意續貸。
第五章 合作銀行
第八條 按照“貸款余額和企業覆蓋面兼顧”原則,公平、公開、公正選擇和確定合作銀行,優先選擇貸款余額較多的銀行。江門金控按委托協議進行遴選,報市國資委同意后確定合作銀行。
江門金控要制定合作銀行的考核機制報市國資委審批,考核結果作為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存放合作銀行以及合作銀行退出的依據。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一)在江門市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且有信貸審批權;
(二)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第六章 資金使用額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條 額度:單筆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一條 期限:單筆資金使用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個自然日。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費和費率: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采用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綜合費率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超過二日的,超過部分的日綜合費率為0.4‰。
專項資金使用時間最短為一日,專項資金的使用、續貸、還款流程在一日內完成的,按一日收取資金使用費。
第十三條 費用收取方式。資金使用費的收取方式分為企業直接向江門金控預繳和江門金控授權銀行代收,具體由江門金控與合作銀行商定。
第十四條 融資專項扶持資金設運營費用。
第十五條 風險準備金:資金使用費及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產生的利息在扣除運營費用、有關稅費及國有企業的出資成本后,結余部分轉作風險準備金留存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主賬戶。國有企業的出資成本由江門金控報市國資委核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范圍在融資專項扶持資金運營后根據實際情況,經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協調機制審議確定。該資金項目運營結束后,風險準備金轉作收益,按各出資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章 資金監控
第十六條 江門金控設立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主賬戶,該賬戶應在合作銀行當中通過遴選擇優確定。江門金控負責資金主賬戶與開設在各合作銀行的資金分賬戶之間的資金歸集、分配、調撥。
第十七條 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必須專項用于為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企業提供轉貸周轉資金。
第八章 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信息報送機制。江門金控定期統計業務數據,匯總專項資金運營情況及合作銀行貸款數據,向市國資委匯報。融資專項扶持資金出現風險時,江門金控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九條 建立定期審計機制。市國資委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機構對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各職責單位、江門金控、各合作銀行對可能使融資專項扶持資金面臨風險的情形應及時預警。
第二十一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一)申請企業必須對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追回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申報資金資格。
(二)對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如下情形的,依法追究責任:
1.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自身信息優勢,私自向申請使用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企業收取額外費用,或倒賣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指標的;
2.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發生損失的;
3.合作銀行單方面原因導致融資專項扶持資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銀行未能足額歸還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的。
(四)江門金控相關人員在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管理使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融資專項扶持資金發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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